中基协字〔2020〕83 号
2018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 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 号,以下简 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 知发出后的 3 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 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 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深圳市恒汇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57 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 后的 3 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 该 57 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 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 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 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 “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 积累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2 特此公告。 附表: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注销登记名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