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助听器验配师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1 | 4-14-03-01 | 助听器验配师 |
2 | 4-14-03-02 |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1 | 4-14-03-01 | 助听器验配师 |
2 | 4-14-03-02 |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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