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求职能力实训师资职责,规范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制定《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分别对讲师的职责、培训及管理,对培训师的职责、选拔、培训和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 指南中的求职能力实训师资主要指承担求职能力实训项目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求职能力实训讲师和求职能力实训培训师。
第三条 讲师是指参加讲师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求职能力实训师资证书》的人员,主要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就业培训工作。讲师管理由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培训师是指通过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师培训及选拔的人员,主要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师的日常管理由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讲师职责
第五条 讲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员,服务学员,关心学员,努力促进学员能力提升。
(三)积极宣传就业政策,维护和推广求职能力实训培训品牌,促进求职能力实训持续创新发展。
(四)服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严格按照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就业培训授课任务,做好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五)积极为当地就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虚心钻研,认真总结,勇于创新,加强知识能力和职业修养的持续内化和提升。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职责基础上赋予讲师其他相应职责。
第六条 讲师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具体要求:
(一)服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积极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讲师每年承担授课任务次数及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二)与培训主办单位及合作讲师沟通,做好课程推介、学员选择、培训需求分析、授课分工及培训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技术要点开展学员培训,运用监督评估工具做好培训过程的信息收集和意见反馈。
(四)培训结束后做好资料存档及报送工作。
(五)做好参训学员就业培训后续跟踪和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试技巧、简历优化、心理疏导等。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讲师承担其他相应任务职责提出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讲师培训
第七条 讲师培训是由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培训活动。第八条 通过开展求职能力实训讲师培训,达到以下培训目的:
(一)充分了解求职能力实训项目意义、工作情况和技术规范。
(二)系统学习求职能力实训教材使用、授课内容、实训工具和逻辑关系等内容。
(三)独立完成学员班的教学设计,胜任学员班的课程教学。
(四)熟练掌握成人教学原理,运用成人训练方法开展教学,将实训活动与教学目标进行有效融合。
(五)理解并接受讲师的工作定位是训练的引导者、组织者、观察者、点评者。通过有效的点评,与教学目标进行连接,激发学员思考,进而帮助其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就业观念、提升求职就业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讲师培训的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入学登记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讲师职责。
(二)积极的工作态度。热爱就业服务工作,遵守求职能力实训工作规范,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素养。能服从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派遣,承担授课、质量监督、后续服务等工作。
(三)丰富的工作经验。拥有职业指导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及以上技能证书的,从事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等就业服务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优先推荐。
(四)优秀的教学能力。具有培训相关的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善于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持续学习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五)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稳定的情绪和积极的心态,能迅速适应不同实训营的环境、把握学员特征,理性看待课堂教学反馈和评价并积极追求卓越,能保持细心、耐心和爱心地完成教学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讲师培训的环节:
求职能力实训讲师培训包括:招募筛选、实施培训、后续支持、选拔认证、监督管理等五个环节,其中监督管理贯穿实施周期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一)招募筛选
省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在本地区公开招募师资培训对象,并依据《面试评分表》有关要求进行面试,同步开展培训需求分析(TNA),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师资培训。
面试选拔工作由培训班授课培训师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共同参与。
(二)实施培训
1. 师资培训班实行小班化封闭教学,培训周期为7-8天,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场地房间布局应满足开展互动式培训和模拟路演的需要,具备新媒体设备条件,配备教学设备和教具,包括但不限于白板(笔)、海报纸、积分卡、彩色卡纸、彩笔、录像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具体参考《教材和物料准备清单》。
2. 师资培训班由2-4名培训师共同授课,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师资班课程表》。采用全程互动式教学方法,辅以集中训练和培训实践为主的讲授、示范、练习以及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头脑风暴等。
3. 师资培训班须进行试讲、笔试,对参训人员掌握求职能力实训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课程设计的情况进行系统考核。试讲和笔试的试卷由授课培训师提供,或由主办方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申请领取。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满分100分)且试讲成绩为4.0分以上(满分5分)视为合格。
4. 培训教材使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求职能力实训手册》(含求职档案)、《求职能力实训讲师手册》等。
(三)后续支持
培训结束后,为促进师资班学员承担教学任务,保证后续教学效果,主办方和培训师应开展后续支持服务,包括:
1. 提供个人咨询、就业实践、经验交流等后续支持服务,促进师资理论向实践教学的转化。
2. 组织开展教学研讨、示范课、大讲堂等活动,促成师资班学员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
3. 提供不少于1次的跟班观摩,为师资班学员创造参与授课的机会,做好相关记录。
4. 积极创造条件,为师资班学员提供提升培训能力的训练机会。
(四)选拔认证
对参加师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在参加1次及以上跟班观摩学习后,可以向省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师资选评认证工作,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待通过选评,颁发证书。
证书由省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证书印制和发放,证书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共12位。即第1-3位为求职能力实训英文缩写“SYC”,第4-5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第6-9位为培训班年份,第10-12位为顺序号,如:安徽省2023年举办的求职能力实训师资培训,其参训人员证书编号为SYC342023001。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师资培训质量和效果,需进行涵盖培训前、培训中和培训后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估,内容包括:反应评估、学习评估、行为评估、结果评估等四个方面。
1. 反应评估:通过《每日意见反馈表》、《中期评估表》、《结束评估表》等工具表单以及日常的观察沟通,收集师资班学员对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对培训组织开展评估。
2. 学习评估:了解师资班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态度、知识、技能、行为等方面的收获,以及培训结业总结的学习效果评估。
3. 行为评估:通过电话咨询和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师资班学员在培训中将所学知识技能转化应用到教学实践的情况,并运用后续支持服务活动报告完成行为评估。
4. 结果评估:在培训后1年,依据日常管理有关记录,对师资班学员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班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同时对师资班学员所带学员班的就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作为后续师资选聘、调配的依据。
第四章 讲师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讲师档案,及时记录讲师承担培训任务及后续服务等工作情况,讲师凡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谈话提醒、暂停选派、取消师资资格处理:
(一)不按技术要点执行授课任务,并造成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二)主观故意抬高课酬、收受培训机构或学员贿赂,舞弊违反技术规程。
(三)无法胜任教学任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第五章 培训师职责
第十二条 培训师在讲师职责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和管理,严格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承担求职能力学员培训及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做好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试技巧、简历优化、心理疏导等)及监督评估。
(二)为部里及地方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培训师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的具体要求:
(一)接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选派,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
(二)与主承办单位和合作培训师及时沟通,做好讲师筛选面试、培训需求分析、授课分工及培训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课程技术要点要求开展讲师培训,培训期间,培训师应根据《示范教学(试讲)评分标准》,填写《示范教学(试讲)评分汇总表》。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师应提交《培训班活动报告》以及《成绩单》,主办方应提交《执行授课任务信息反馈表》。
第十四条 培训师在其他就业相关工作中承担任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就业培训标准要求。
第六章 培训师选拔、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师选拔是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对各地按要求推荐的讲师统一组织的遴选活动。
选拔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举办求职能力实训工作培训班,二是举办求职能力实训讲师赛。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师选拔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热爱就业培训,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取得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求职能力实训师资证书》。
(三)熟悉求职能力实训课程内容和技术要点,具有一定的学员班授课经历。
(四)承诺能够服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及所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就业培训工作,且身体、工作等条件可满足长时间本(异)地授课需求。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举办求职能力实训工作培训班,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给各地分配名额。各地通过遴选或择优推荐等方式,确定参加培训班人选(求职能力实训讲师赛“全国十佳”人员等优先)。参加培训,并顺利完成笔试、试讲等考核任务的,授予培训师资质。
第十八条 举办求职能力实训讲师赛,对表现优异选手,授予培训师资质。
第十九条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按照以下要求选派培训师:
(一)培训师收到《派遣任务书》后方可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违规,日后将不予选派。
(二)培训师收到《派遣任务书》后,因合理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承担授课任务,应第一时间告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根据主办方提交的延期或取消申请,酌情重新选派培训师并另发派遣通知。
(三)培训师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接受选派,或收到《派遣任务书》后擅自不执行任务,或执行任务中无故缺课或离开培训地1天以上,将暂停选派。培训师若需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应报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至少完成1次讲师培训班(前5天)跟听任务。
第二十条 培训师完成讲师培训任务可领取课酬,课酬标准参考主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标准。培训师异地教学或市内教学距离较远的,除按规定支付课酬外,主办单位还应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或参照培训所在地有关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培训师凡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培训师资格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本地区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1.申请入学登记表
2. 面试评分表
3. 师资班课程表
4. 派遣任务书、师资安排通知书
5. 示范教学(试讲)评分标准
6. 示范教学(试讲)评分汇总表
7. 培训班活动报告
8. 成绩单
9. 执行授课任务信息反馈表
10. 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
11. 每日意见反馈表
12. 中期评估表
13. 结束评估表
14. 教材和物料准备清单